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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春与张某1、张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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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029号
  • 案件名称

    王明春与张某1、张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明春;张某1;张某2;姜某1;张某3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029号原告:王明春,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某1,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某2,男,199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姜某1,女,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张某3,女,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王明春与被告张某1、张某2、姜某1、张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明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明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某1、张某2、姜某1、张某3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冬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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