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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孜亚森、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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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070号
  • 案件名称

    肉孜亚森、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肉孜亚森;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肉孜亚森,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叶城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79号商业写字楼1-1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86C459J。        法定代表人:麦提玉苏普麦提托合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肉孜亚森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字(2019)第67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75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标的为77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9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无房产。        5、2021年9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品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2021年9月10日前往被执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79号商业写字楼1-1404室,经核实,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现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7、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拜阿努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比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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