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孟龙、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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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772号案件名称
牛孟龙、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牛孟龙;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772号原告:牛孟龙,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住所太和县坟台镇步行街17号。经营者:岳侠,该经营部经理。原告牛孟龙与被告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牛孟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孟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秀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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