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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孟龙、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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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772号
  • 案件名称

    牛孟龙、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牛孟龙;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772号原告:牛孟龙,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住所太和县坟台镇步行街17号。经营者:岳侠,该经营部经理。原告牛孟龙与被告太和县坟台镇晴靓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牛孟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孟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秀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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