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志芳、韦秀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226执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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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226执487号案件名称
欧志芳、韦秀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欧志芳;韦秀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226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欧志芳,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秀平,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欧志芳与被执行人韦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20)桂122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2020)桂122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秀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四查两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签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被执行人韦秀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欧志芳借款本金22000元应继续支付,案件受理费416元,申请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韦秀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德优审 判 员 黄俊权审 判 员 欧江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谭秀微书 记 员 詹婷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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