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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子建、高恩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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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471号
  • 案件名称

    董子建、高恩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董子建;高恩宝;郝玉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471号原告:董子建,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考,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恩宝,男,1980年7月15日,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郝玉娜,女,1981年10月12日,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原告董子建与被告高恩宝、郝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董子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董子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子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计2920元(实收部分),由原告董子建负担。审判员  靳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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