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子建、高恩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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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471号案件名称
董子建、高恩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董子建;高恩宝;郝玉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471号原告:董子建,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考,河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恩宝,男,1980年7月15日,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郝玉娜,女,1981年10月12日,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原告董子建与被告高恩宝、郝玉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董子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董子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子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计2920元(实收部分),由原告董子建负担。审判员 靳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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