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普民与吴文全、于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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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859号案件名称
崔普民与吴文全、于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崔普民;吴文全;于晓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59号原告:崔普民,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教师,住通榆县。 被告:吴文全,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于晓侠,女,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耀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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