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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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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610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610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淄博市康复医院),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曹修亮,院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骨科医院(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淄博市康复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需补正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淄博市骨科医院(淄博市第七人民医院、淄博市康复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徐 汶书记员 范心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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