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文贵、宋宝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0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076号案件名称
方文贵、宋宝东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方文贵;宋宝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方文贵,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宋宝东,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东港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方文贵与被执行人宋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连山区锦郊街道福旺板材经销处、孙伟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675号 下一篇 肖勇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