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伟杰、李家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9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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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971号之一案件名称
蔡伟杰、李家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蔡伟杰;李家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9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伟杰,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家培,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余姚市梨州街道第四堡一区。 申请执行人蔡伟杰与被执行人李家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伟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家培支付申请执行人蔡伟杰货款77650.2元,并赔偿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所欠货款7765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家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李家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家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家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及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家培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李家培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家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家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家培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蔡伟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李家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9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张发生 审判员陈增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可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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