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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学文、白学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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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382号
  • 案件名称

    官学文、白学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官学文;白学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官学文,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白学民,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盐池县。本院在执行官学文与白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龙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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