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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霞、曾宪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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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908号
  • 案件名称

    曹霞、曾宪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曹霞;曾宪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曹霞,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被执行人:曾宪泽,男,197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曹霞与被执行人曾宪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81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20)桂0981执2104号案为同一被执行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本案合并至本院(2020)桂0981执2104号案执行。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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