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霞、曾宪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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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908号案件名称
曹霞、曾宪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霞;曾宪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曹霞,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被执行人:曾宪泽,男,197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曹霞与被执行人曾宪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81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2020)桂0981执2104号案为同一被执行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本案合并至本院(2020)桂0981执2104号案执行。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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