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春与李春权、童保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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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771号案件名称
李洪春与李春权、童保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洪春;李春权;童保娣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771号原告:李洪春,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系原告儿子),男,199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李春权,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童保娣,女,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李洪春与被告李春权、童保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李洪春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李洪春负担(原告已预交80元)。审 判 员 邵凤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洪玉书 记 员 李敏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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