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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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067号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5067号 原告:北京博大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西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璇。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宝。原告北京博大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北京博大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博大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书 记 员 罗雨晨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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