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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小兵、任忠玲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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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177号
  • 案件名称

    任小兵、任忠玲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任小兵;任忠玲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177号原告:任小兵,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晋,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忠玲,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亮,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小兵与被告任忠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任小兵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任小兵负担。审 判 员  齐 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卢 颖书 记 员  孙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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