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小兵、任忠玲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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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177号案件名称
任小兵、任忠玲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任小兵;任忠玲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177号原告:任小兵,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晋,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忠玲,女,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亮,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小兵与被告任忠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任小兵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任小兵负担。审 判 员 齐 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卢 颖书 记 员 孙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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