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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兴与吕中贵、肖雄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6执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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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执1331号
  • 案件名称

    陈发兴与吕中贵、肖雄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望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发兴;吕中贵;肖雄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终 结 裁 定 书(2021)黔2326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发兴,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碧,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吕中贵,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执行人肖雄,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6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陈发兴申请执行吕中贵、肖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8月2日向吕中贵、肖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发兴以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和解,当前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吕中贵、肖雄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望谟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6民初548号民事调解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望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恭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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