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兴与吕中贵、肖雄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6执13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执1331号案件名称
陈发兴与吕中贵、肖雄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望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发兴;吕中贵;肖雄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终 结 裁 定 书(2021)黔2326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发兴,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碧,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吕中贵,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执行人肖雄,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6民初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陈发兴申请执行吕中贵、肖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8月2日向吕中贵、肖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发兴以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和解,当前不需要法院执行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吕中贵、肖雄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望谟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6民初548号民事调解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望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恭达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小群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5477号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陈时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8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