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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秋责令退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3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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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328-1号
  • 案件名称

    王德秋责令退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德秋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28-1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赵景德申请执行王德秋责令退赔一案作出的(2021)辽0681执恢32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681执恢328号执行裁定书中正文第三段第二行“行初408号”补正为“刑初408号”。审判长  刘志义审判员  赵春杨审判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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