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聂平香、黄国健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4民保更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404民保更4号
  • 案件名称

    聂平香、黄国健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珠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聂平香;黄国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4民保更4号申请人:聂平香,女,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申请人:黄国健,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申请人聂平香与被申请人黄国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2019)粤0404民保更1号民事裁定延长了人身安全保护令6个月,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粤0404民保更1号民事裁定再次延长了人身安全保护令6个月,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粤0404民保更2号民事裁定再次延长了人身安全保护令6个月,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粤0404民保更3号民事裁定再次延长了人身安全保护令6个月。申请人聂平香于2021年9月7日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聂平香称,申请人长期遭受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虽然法院依申请共计延长了人身安全保护令24个月,但申请人年事已高,难以再忍受家庭暴力的潜在威胁,且此前被申请人亦有过在人身保护令到期失效后再次对申请人进行骚扰的先例。为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不受到威胁与伤害,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聂平香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本院已作出(2019)粤0404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黄国健对申请人聂平香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黄国健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聂平香及申请人聂平香的近亲属。虽然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2019)粤0404民保更1号民事裁定、2020年3月11日作出(2020)粤0404民保更1号民事裁定、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粤0404民保更2号民事裁定,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粤0404民保更3号民事裁定书,共计延长了人身安全保护令24个月,但申请人聂平香年事已高,且申请人聂平香在此之前申请过两次人身安全保护令,为了保护申请人聂平香的人身不受到威胁和伤害,申请人聂平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黄国健对申请人聂平香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黄国健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聂平香及申请人聂平香的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审 判 员 梁蔓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潇潇书 记 员 邓锦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