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与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4民初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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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4民初1049号案件名称
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与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汪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徐某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24民初1049号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汪清县。法定代表人:X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某,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满族,原告公司职员,现住址汪清县。被告:徐某,男,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动履行全部缴费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清县东煤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召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郡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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