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亮辉与姚赛虎、谢如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恢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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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恢229号案件名称
漆亮辉与姚赛虎、谢如情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漆亮辉;姚赛虎;谢如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恢229号申请执行人漆亮辉,男,汉族,1966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姚赛虎,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如情,女,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漆亮辉与被执行人姚赛虎、谢如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漆亮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姚赛虎、谢如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可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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