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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志、张国林等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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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01号
  • 案件名称

    马德志、张国林等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马德志;张国林;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1号申请人:马德志,男,1971年8月出生,东乡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张国林,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申请人: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宋阿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马德志与被申请人张国林、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06元或相当于28,906元的资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06元(XXX)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8,906元的资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审判员 付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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