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志、张国林等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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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01号案件名称
马德志、张国林等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德志;张国林;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01号申请人:马德志,男,1971年8月出生,东乡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张国林,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申请人: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宋阿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马德志与被申请人张国林、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06元或相当于28,906元的资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鹏发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06元(XXX)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8,906元的资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审判员 付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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