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张兴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4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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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951号案件名称
张磊、张兴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磊;张兴;王培鉴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4951号原告:张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张兴,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王培鉴,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张磊、张兴与被告王培鉴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3日,二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张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张兴撤回对被告王培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磊、张兴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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