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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张兴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4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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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4951号
  • 案件名称

    张磊、张兴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磊;张兴;王培鉴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4951号原告:张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张兴,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王培鉴,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张磊、张兴与被告王培鉴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3日,二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张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张兴撤回对被告王培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磊、张兴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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