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依努尔阿肯别克、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39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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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397号之五案件名称
阿依努尔阿肯别克、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阿依努尔阿肯别克;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39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阿依努尔阿肯别克,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西侧17号半山湾畔别墅区北区19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43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新疆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利二Ο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凯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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