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8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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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8601号案件名称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8601号原告: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96798H。法定代表人:赵春岳,董事长。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025574Y。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董事长。原告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一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甄艺艺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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