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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威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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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025号
  •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中威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台州市中威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025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威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临东村绿化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方玉琴。 委托代理人: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禹都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贤亮。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威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民终3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威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威电梯有限公司货款341073元(本诉492500元减去支付对方反诉151425元)及逾期违约金(其中14500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其中104250元货款的逾期违约金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5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09元、执行费506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等,要求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法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4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威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庭秀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0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李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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