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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伟、宋桂香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804民初5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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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辽0804民初5818号
  • 案件名称

    相伟、宋桂香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相伟;宋桂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稷弘兴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04民初5818号原告:相伟,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战丽,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桂香,女,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稷弘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路。法定代表人:宋萃,总经理。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华,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相伟与被告宋桂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稷弘兴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洪嘉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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