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伟、宋桂香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804民初58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辽0804民初5818号案件名称
相伟、宋桂香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相伟;宋桂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稷弘兴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04民初5818号原告:相伟,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战丽,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桂香,女,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稷弘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富春江路。法定代表人:宋萃,总经理。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蕴华,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相伟与被告宋桂香、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稷弘兴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洪嘉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姚记华、西华县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团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2执490号 下一篇 杨显信、新乡市丰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