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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武飞、王长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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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857号
  • 案件名称

    田武飞、王长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田武飞;王长明;王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857号申请执行人:田武飞,男,1985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委托代理人:田武友,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申请执行人:王长明,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53××××××××。被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98年6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永顺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8××××××××。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武飞与被执行人王长明、王艳婚姻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长明、王艳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明、王艳应给申请执行人田武飞支付未履行调解协议余款共计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田武飞申请执行4000元。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王长明、王艳向申请执行人田武飞兑付了4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武飞依据(2021)湘3127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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