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鑫丰博食品商店、陈某等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2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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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2581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鑫丰博食品商店、陈某等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鑫丰博食品商店;陈某;荆某某;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陈奕名水产品经营部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鑫丰博食品商店,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经营者黄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9××××××××。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系沈阳市铁西区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9××××××××。被执行人荆某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9××××××××。被执行人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陈奕名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陈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9××××××××。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鑫丰博食品商店与被执行人陈某、荆某某、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陈奕名水产品经营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荆某某、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陈奕名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陈某、荆某某、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陈奕名水产品经营部于(2020)辽0106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沈阳市于洪区鑫丰博食品商店货款180000元及货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902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420元及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陈某、荆某某、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陈奕名水产品经营部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于2021年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荆某某、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陈奕名水产品经营部名下工商银行多个账户,并于2021年9月9日对上述账户进行扣划得款合计20866.42元,其中执行款8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付被执行人陈某作为生活费;3、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询工商档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水产批发市场陈奕名水产品经营部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陈某、荆某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实现债权共计12866.42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至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至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20)辽0106民初75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曹胜岩审判员 秦 木审判员 张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安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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