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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国富、周云利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430民初5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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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430民初5295号
  • 案件名称

    贺国富、周云利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贺国富;周云利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430民初5295号原告:贺国富,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周云利,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贺国富与被告周云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贺国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国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贺国富负担。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湛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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