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国富、周云利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430民初52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430民初5295号案件名称
贺国富、周云利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贺国富;周云利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430民初5295号原告:贺国富,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周云利,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贺国富与被告周云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贺国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国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贺国富负担。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湛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许庆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572号 下一篇 尹国柏、陈海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423民初1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