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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义武、李长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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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959号
  • 案件名称

    蔡义武、李长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蔡义武;李长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蔡义武,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李长根,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蔡义武与被执行人李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长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蔡义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长根向申请执行人蔡义武支付20000元并对剩余欠款作出规划,申请执行人蔡义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681执110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志平审 判 员  王凤鸣人民陪审员  尹甫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铖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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