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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发、邵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5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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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5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炳发、邵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炳发;邵冬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炳发,男,1975年0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邵冬,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朱炳发与邵冬(2021)浙0803执1555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555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周瑞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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