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创领科技有限公司等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31民初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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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31民初204号案件名称
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创领科技有限公司等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盐城创领科技有限公司;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31民初204号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572543203C,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2722室 法定代表人:高晓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创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QFD2U82,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马家荡居委七组1号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孙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9113828E,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珞瑜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简湘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创领科技有限公司、中船重工(武汉)凌久高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1日向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振兴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古丽娜尔·亚库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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