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涛、程晓东民事一审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65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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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6549-2号案件名称
王松涛、程晓东民事一审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松涛;程晓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6549-2号申请人:王松涛,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程晓东,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皖1621民初6549-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经审理后双方达成协议,现申请人王松涛提出解除(2021)皖1621民初6549-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财产查封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晓东名下价值6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玉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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