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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涛、程晓东民事一审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65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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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6549-2号
  • 案件名称

    王松涛、程晓东民事一审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松涛;程晓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6549-2号申请人:王松涛,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程晓东,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皖1621民初6549-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经审理后双方达成协议,现申请人王松涛提出解除(2021)皖1621民初6549-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财产查封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晓东名下价值6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玉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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