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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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90号案件名称
梁志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志琦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90号被执行人:梁志琦,男,199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关于新乡县人民法院与梁志琦罚金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人梁志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梁志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梁志琦银行存款577元,已转罚金。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梁志琦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77元,本案债权尚余1542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9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梁志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乡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屠闰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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