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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娟、张学凤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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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997号
  • 案件名称

    马金娟、张学凤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金娟;张学凤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马金娟,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张学凤,女,195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马金娟与被执行人张学凤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辽068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0)辽0681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学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退赔马金娟1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审判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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