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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刘欢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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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3241号
  • 案件名称

    王超、刘欢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超;刘欢
  • 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3241号原告:刘欢,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王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刘欢与被告王超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刘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欢承担。       审  判  员      蔡文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贾媛丽书  记  员      宋欢欣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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