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刘欢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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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3241号案件名称
王超、刘欢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超;刘欢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23241号原告:刘欢,女,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被告:王超,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刘欢与被告王超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刘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欢承担。 审 判 员 蔡文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贾媛丽书 记 员 宋欢欣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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