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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学春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保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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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保618号
  • 案件名称

    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学春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学春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保618号申请人: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黄沙坨镇本街。被申请人:杨学春,男,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申请人台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学春(2021)辽0321民初245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学春名下27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学春名下27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秀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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