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凤、黎伟键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2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255号案件名称
陈金凤、黎伟键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金凤;黎伟键;陈敏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255号原告:陈金凤,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耀,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怡,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黎伟键,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敏锋,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键,系被告丈夫,特别授权。原告陈金凤与被告黎伟键、陈敏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陈金凤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黎伟键、陈敏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凤撤回对被告黎伟键、陈敏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880元(由原告陈金凤预交),减半收取24940元,由原告陈金凤负担。审判长 唐汇锦审判员 周 莉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阮 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玉喜、黄元祥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24执1853号之一 下一篇 朱锐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114执13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