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金凤、黎伟键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82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8255号
  • 案件名称

    陈金凤、黎伟键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金凤;黎伟键;陈敏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8255号原告:陈金凤,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耀,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怡,湖南理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黎伟键,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敏锋,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伟键,系被告丈夫,特别授权。原告陈金凤与被告黎伟键、陈敏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陈金凤于2021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黎伟键、陈敏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凤撤回对被告黎伟键、陈敏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880元(由原告陈金凤预交),减半收取24940元,由原告陈金凤负担。审判长  唐汇锦审判员  周 莉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阮 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