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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勇与张爱芳、张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50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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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50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宗勇与张爱芳、张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宗勇;张爱芳;张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5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宗勇,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爱芳,女,1981年12月6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祥,男,1963年9月4日生,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刘宗勇与被执行人张爱芳、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爱芳、张祥自愿偿还原告刘宗勇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款项直接汇入原告刘宗勇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姜堰通扬路支行,账号:62×××33)。二、原被告就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张爱芳、张祥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张爱芳、张祥于2020年7月20日前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宗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后,由杨益非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419.0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材料,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且未申报财产。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共冻结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2处,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2日届满。被执行人张爱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祥所有的苏F×××××、苏F×××××、苏F×××××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均至2023年3月18日届满,均未能实际扣押且苏F×××××、苏F×××××车辆已达报废标准。4.本院依法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爱芳预购的登记在南通军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室、××室××库、××室、××室车库的不动产,正在拍卖处置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分配。5.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中,经关联案件查询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终结执行案件。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爱芳、张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7.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如因权利未能全部实现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关联案件查询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祥名下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且其中两辆符合报废条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爱芳购买的房产在拍卖处置中,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杨益非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亚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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