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蒿子港镇昌海建材经营部、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保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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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保210号案件名称
鼎城区蒿子港镇昌海建材经营部、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鼎城区蒿子港镇昌海建材经营部;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保210号申请人:鼎城区蒿子港镇昌海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太岳村5组。经营者:贺昌海,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被申请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安福路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贺盛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鼎城区蒿子港镇昌海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弘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申请人鼎城区蒿子港镇昌海建材经营部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何 菲书 记 员 彭子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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