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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华财产保险公司与凌远航运有限公司、舟乐资产管理(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2民初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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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2民初498号
  • 案件名称

    韩华财产保险公司与凌远航运有限公司、舟乐资产管理(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韩华财产保险公司;凌远航运有限公司;舟乐资产管理(私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2民初498号原告:韩华财产保险公司(HANWHAGENERALINSURANC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永登浦区汝矣大路XXX(汝矣岛洞)(XXX,YEOUI-DAERO,YEONGDEUNGPO-GU,SEOUL,REPUBLICOFKOREA)。代表人:姜成沫(KANG,SEONGSU),该公司代表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昌禹,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雷,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远航运有限公司(LYNUXSHIPP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中路XXX-XXX号东明大厦XXX室(ROOMXXXTUNGMINGBUILDINGXXXDESVOEUXROADCENTRAL,CENTRAL,HONGKONG)。被告:舟乐资产管理(私人)有限公司[JOULEASSETMANAGEMENT(PTE.)LIMITE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新加坡市珊顿道XXX号安盛大厦XXX,邮编XXX(XXXSHENTONWAY#XXX,AXATOWERSINGAPOREXXX)。代表人:清己·星野(KIYOMIHOSHINO),该公司董事。在本院审理原告韩华财产保险公司(HANWHAGENERALINSURANCECO.,LTD.)与被告凌远航运有限公司(LYNUXSHIPPINGLIMITED)、被告舟乐资产管理(私人)有限公司[JOULEASSETMANAGEMENT(PTE.)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且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已与两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了涉案纠纷,故其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华财产保险公司(HANWHAGENERALINSURANCECO.,LTD.)撤回对被告凌远航运有限公司(LYNUXSHIPPINGLIMITED)、被告舟乐资产管理(私人)有限公司[JOULEASSETMANAGEMENT(PTE.)LIMITED]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2元,由原告韩华财产保险公司(HANWHAGENERALINSURANCECO.,LTD.)负担。审 判 长  张姗姗审 判 员  王寰瑾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法官 助理  谢亦周书 记 员  陈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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