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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豪墅门窗有限公司、王翠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2民初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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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民初1651号
  • 案件名称

    淮北市豪墅门窗有限公司、王翠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淮北市豪墅门窗有限公司;王翠侠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2民初1651号原告:淮北市豪墅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业设备博览城37栋105号。法定代表人:纵瑞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翠侠,女,汉族,1970年6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淮北市豪墅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淮北豪墅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王翠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市豪墅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翠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豪墅门窗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超芳审判员  顾婷婷审判员  宋兴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夏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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