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王鹏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3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34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王鹏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王鹏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7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900464425G。法定代表人:苏东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校,广西仁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鹏,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王鹏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代为赔付的借款本息33718.76元、支付保费982.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20年6月17日起,以34701.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374元及申请执行费42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怀芹与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792号 下一篇 刘素珍、高国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57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