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宏、张振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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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558号案件名称
张振宏、张振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振宏;张振宏;王平;王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558号 王平、张振宏: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张振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振宏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平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张振宏应履行案款24560元及利息(以154560元为基数计算)、案件受理费1824元、执行费463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张振宏履行案款24560元、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1824元(已履行),剩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平自愿放弃。执行费463元被执行人张振宏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振宏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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