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振宏、张振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5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558号
  • 案件名称

    张振宏、张振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振宏;张振宏;王平;王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558号 王平、张振宏: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张振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振宏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平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张振宏应履行案款24560元及利息(以154560元为基数计算)、案件受理费1824元、执行费463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张振宏履行案款24560元、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1824元(已履行),剩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王平自愿放弃。执行费463元被执行人张振宏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振宏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