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孝红、牛清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2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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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2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孝红、牛清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孝红;牛清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230号之一申请人刘孝红,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牛清龙,男,1953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刘孝红申请执行牛清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孝红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饲料款167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5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清龙名下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牛清龙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终本前三个月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清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亚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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