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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崔秋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5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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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57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志强、崔秋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强;崔秋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5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志强,男,1981年01月17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崔秋保,男,1981年09月24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关于王志强与崔秋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50000元。因被执行人崔秋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崔秋保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文书已送达并由本人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崔秋保在银行均有开户信息,但银行账户内均无存款、无可冻结余额。2、查明被执行人崔秋保名下有五菱牌(豫H×××××)、东风雪铁龙牌(豫H×××××)、奥路卡牌(豫H×××××)车辆,登记时间为2009、2011年,本院在2021年5月31日予以查封,经修武县车管所反馈查无五菱牌(豫H×××××)此车,因找不到该车辆无法处置,终本约谈已告知申请人。3、查明被执行人崔秋保有网络资金,本院在2021年8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网络账户,但反馈结果仅冻结了零星存款。4、查明被执行人崔秋保无证券开户信息。5、查明被执行人崔秋保名下无保险开户信息。三、经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修武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崔秋保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崔秋保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周边的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崔秋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崔秋保发出限制消费令。六、2021年7月6日将被执行人崔秋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已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2150元后,尚余1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千 磐审 判 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小民书 记 员  杨英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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