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张春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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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900号案件名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张春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张春生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90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58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0。被执行人:张春生,男性,1957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张春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春生未履行(2021)辽0203刑初11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春生银行存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瑞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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