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与王红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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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373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与王红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王红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负责人:陈思明,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红辉,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红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柯审判员 尹建刚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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