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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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173号案件名称
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53民初4173号 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一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0300483B。 法定代表人:颜克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梅,女,公司员工。 被告:陈强,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吴 茜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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