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苏丽、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5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584号
  • 案件名称

    徐苏丽、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徐苏丽;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584号 原告:徐苏丽,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35011143XL,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雅陈村碧水庄园42号。 法定代表人:林雪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焕军,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徐苏丽与被告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焕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徐苏丽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苏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瑾璐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季培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