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苏丽、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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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584号案件名称
徐苏丽、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苏丽;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584号 原告:徐苏丽,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35011143XL,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雅陈村碧水庄园42号。 法定代表人:林雪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土才,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焕军,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徐苏丽与被告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焕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徐苏丽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苏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瑾璐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季培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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