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恒信德物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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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358号案件名称
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恒信德物资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恒信德物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358号 原告:西安恒信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艳。被告: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原告西安恒信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远声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西安恒信德物资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恒信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书 记 员 罗雨晨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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